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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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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条款

(平保寿发 [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保险金每份每天人民币 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 医院 (见 6.1)诊断必须 住院 (见 6.2)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 每次住院 (见 6.3)天数,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我们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90天。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椎间盘突出症;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投保份数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的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 (见 6.4)

 

5.2

适用主(附)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合同条款:

(1)保险期间和续保;

(2)保险事故通知;

(3)如何交纳保险费;

(4)宽限期;

(5)合同解除;

(6)如实告知;

(7)合同内容变更;

(8)职业或工种变更;

(9)地址变更;

(10)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6.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6.3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6.4

净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

 

其他释义参照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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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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