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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
“ 您 ” 指投保人, “ 我们 ” 、 “ 本公司 ”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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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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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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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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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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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 本附加险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
主险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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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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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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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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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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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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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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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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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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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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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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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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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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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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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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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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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全残 (见 8.1 ),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 1
)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 2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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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豁免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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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失能 (见 8.2 ),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 1
)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 2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 1
)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
2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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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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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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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失能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障成本的责任:
( 1
) 投保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2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 3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 5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6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7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申请增加
主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 主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 全残或失能 ,我们对
主险合同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 予豁免保障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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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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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豁免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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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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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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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被保险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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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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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障成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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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豁免保障成本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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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障成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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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您、被保险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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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豁免保障成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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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您、被保险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连续失能达
1
年以上,在豁免期间内,申请人应每年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当年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若未提交的,我们视同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被保险人申请失能豁免保障成本时,我们可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或在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签署允许我们得到体检或鉴定结果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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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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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成本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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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障成本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障成本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豁免保障成本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障成本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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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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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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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们请求豁免保障成本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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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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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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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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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成本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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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收取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及主险合同危险保额决定。每千元主险合同危险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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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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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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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
60 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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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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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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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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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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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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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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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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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
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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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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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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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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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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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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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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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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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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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性别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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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 至59 周岁。
( 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当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
②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
③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则您需补交少收的保障成本,少收的部分从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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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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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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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已豁免保障成本的,我们不再受理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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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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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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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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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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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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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如实告知
( 2
)未还款项
( 3
)地址变更
(
4 )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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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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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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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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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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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发生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
系 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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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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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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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经过
180
天,仍然处于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状态。劳动能力丧失的判定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
1 至 4 级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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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释义参照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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