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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利润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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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财产利润损失险

利润损失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项 :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

1. 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 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 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外加上本项1款(1)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 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三项:

  第三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

  第四项保险限于本保险单附录 6项下的赔偿。

  定 义

  一、 毛利润 :

(一) 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 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 :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 特定营业费用 :

(一) 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 (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 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 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 :除在明细表内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帐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 、 工资:付 给雇员报酬总额 [包括资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 、 营业额 :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 赔偿期限 :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 ___个月末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六、 毛利润率 :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七、 工资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工资总额对营业额的比率。

  八、 年度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额。

  九、 标准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 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 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______号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总 则

  1. 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隐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

  2. 本保险单起期以后,不论何时,如遇下述情况而未经本公司签署附录确认继续有效,即应失效:

(1)清理营业或业务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经营或永久停业;或

(2)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或

(3)经营项目营业处所或营业处所的财产发生变更,从而增加损失的风险。

  3.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应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4. 被保险人必须保存完整记录。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如财产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妥善保管。为防止记录同时被毁,被保险人应分别存放几套记录。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上述记录。

  5. 发生可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尽力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营业中断或对营业干扰的时间或阻止营业的中断或对营业的干扰,或避免或减少损失。如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被保险人应不迟于在赔偿期限终止后三十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自费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细目的索赔清单,及投保的有关损失或一部分损失所引起的不论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的细节。被保险人还应自费出示及提交本公司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要的帐册和其他营业帐册、凭证、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况及说明。

  6. 索赔如有欺诈,或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损失系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共谋所致,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利益均应丧失。

  7. 发生导致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损失的意外事故时,如另有由被保险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险保障同一损失或其某一部分时,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 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论在本公司赔款以前或以后,进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许进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及追偿权,或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得以从其他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9. 赔款给付以后,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应减去赔付的金额,并由本公司签发减少保险金额的批单,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不予退回。

  10. 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年。

  11.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12.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单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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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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