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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此附加险为修改版本,将尽快替换)
一、总则
(一)
本附加险为房屋出租人提供针对性的保障;
(二)出租自有房屋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居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予以赔偿。
三、保险金额
日租金损失的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同承租方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中的日租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
200元人民币。
租金损失的总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
10000元人民币。
四、免赔期限
本保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五、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租金损失的天数,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租金损失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损失的租金收入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赔偿的日租金损失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日赔偿限额,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该项总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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