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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范围
凡配备有电力局用电线路的用户均可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因电力局供电电压不稳,引起企业机器设备的烧毁;
(二)因用电不当引起的火灾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人员死亡或伤残;
(三)被保险人因各种非故意的行为造成的触电伤害。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电器因使用过度、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电器本身的损毁;
(二)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
(三)因战争及军事行动引起的任何意外事故;
(四)因洪水、台风、暴风、暴雨、地震、雷击引起的任何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五)本条款保险责任以外的责任所致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
(一)人身意外伤害每年每单位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户家庭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3万元。
(二)家庭财产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单位用电量3000度/每月以下,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单位用电量3000度/每月——30000度/每月,最高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单位用电量30000度/每月以上,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元。
五、赔偿处理
(一)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书面经过。如果由于电压不稳引起事故须及时通知电力局。
(二)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保险凭证、损失清单、电力局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居民家庭成员和企事业等单位职工人身意外伤害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伤残给付标准》执行。
(五)财产按实际损失时的市价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六)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0元。
(二)居民住户的家庭成员,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三)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4.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5.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6.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7.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8.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9.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四)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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