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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目的
为了使居民在使用煤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而遭受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第三者赔偿责任时能得到经济补偿,特开办本保险。
二、
被保险人
经煤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煤气的居民用户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家属为被保险人。
三、
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应付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1.基本险
(1)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泄露造成住房内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2)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附加险
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因房内煤气泄漏而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及其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二)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1.发生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本公司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2.发生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经公司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上述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对因本款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引起的总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列明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
四、
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未经煤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2.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暴动、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二)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2.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
3.机动车辆、自行车;
4.个人生产、流通中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
五、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六、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及其保险费依据《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保险费规章》。
七、
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交清保险费。
(二)遵守煤气公司、公安、消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妥善安装、安全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附属设备,并对上述设施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发现其有损坏、泄漏、堵塞等故障及时报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名称变更、居住地址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和煤气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尽力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公安、消防部门和本公司。
(五)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减少赔偿金额、不予赔偿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八、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单证,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伤残诊断书以及抢救医疗费单据,公安、消防、煤气公司、被保险人所在街道有关事故的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本公司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
(二)发生第三条第一款列明的保险事故时,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赔偿的,应及时向责任方索赔。如果向本公司提出赔偿,本公司可以按照本保险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追偿权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放弃上述索赔权或接受责任方就损失作出的赔偿安排。
(三)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家庭财产损失
根据本公司规定给予赔偿,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损失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以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2.第三者责任
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我国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决、裁决或调解而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抢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应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人身伤害及其抢救医疗费用的赔偿办法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3.人身伤害
对于人身伤害及其由此引起的抢救医疗费用均为一次性给付、死亡、伤残给付金额的标准依照本公司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的规定。抢救医疗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九、
其他事项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二)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索赔的必要单证,其索赔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告住所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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