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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从199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模式。
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其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9%缴交。
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的综合医疗保险费,在提取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后,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60%记入个人帐户;40%记入共济基金;4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50%记入个人帐户,50%记入共济基金,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医疗保险共济基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个人现金支付10%,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对于大病患者,每年由共济基金支付住院的费用一般不得超过7万元,确因需要超过部分的合理费用中的40%仍可由共济基金承担,其它部分由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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